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律师补充:
《行政强制法》将“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作为两种行政执行罚的方式一并设定并多处一起规定,它们都是针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规定的义务而给当事人新增金钱给付义务,以此实现达到执行目的。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从性质上看属于执行罚。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方式。加处罚款或滞纳金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负有向行政机关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义务;二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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