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孩子是非婚生如何计算抚养费给付数额
民法典规定孩子是非婚生计算抚养费给付数额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能不能打欠条
抚养费能打欠条。给付抚养费一方应当按照欠条规定的时间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的,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之后,还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三、子女抚养费支付方式有哪些
子女抚养费支付方式有如下: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n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n(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n(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n(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n(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n(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n(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n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n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n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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