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权转让的双方而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需对双方主要债务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防止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股权转让合同中主要债务的履行期限,主要包括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以及股权转让方交付股权(如配合办理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登记,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期限。
双方不能认为协议签署很长时间都没履行,合同就会自动解除,或者必然超出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不一定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起算。
在合同未明确债务履行期限时,如债务人不愿继续履行债务,应留存好向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证据,诉讼时效从该时起算。否则,诉讼时效将从债权人指定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权人也未指定宽限期的,则不会被认定为超出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时,法院对于权利人的权利则不再保护的制度。其建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当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法院对于其权利不再保护,同时也就意味着对现在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维持,有利于秩序稳定。因此对于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以外的给付请求权人来说,一定要在法定期间内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莫躺在权利上睡觉等到期间经过再受相对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但此制度并非适用一切诉讼请求,对于合同效力的确认而言,一定要深入理解其基础及目的,万不可以将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弃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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