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可不可以要回丈夫给小三的房产
时间:2024-01-11 15:28:23 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妻子可不可以要回丈夫给小三的房产

丈夫给小三买房妻子是有权要回,因为丈夫买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妻子的一半,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小三买房,有违合同原则,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内父母给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父母给的房子是否算共同财产要分情况讨论。

1、若夫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夫妻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若婚内父母将自己的房产变更至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一种赠与,该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若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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