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区(市)县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因病(非因工负伤)等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川劳鉴委[2004]5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成劳鉴委[2005]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因病(非因工负伤)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在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工作。
第四条五城区和高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鉴定中心直接负责。
第二章受理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条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部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并记录申请人有效的联系方式和电话;
第六条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将被鉴定人的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业务系统;
第七条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加盖当地经办机构盖章;
第八条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按鉴定类别和检查科室分类。
第三章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体检
第九条经办机构每周向鉴定中心报当地受理鉴定申请人数。由鉴定中心根据申请人数,确定体检地区,相关经办机构协调组织集中人员进行体检。
第十条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分工,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要求通知鉴定双方体检时间的地点;
第十一条体检前一天由经办机构到协议医院联系布置指示路标、宣传咨询处、导检处、意见箱等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牌;
第十三条确定协议医院联络人员、导检员,并将申请资料当面交给联络员,分发到相应检查科室;
第十四条体检完毕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回收清点资料,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五条鉴定中心安排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体检工作。
第四章鉴定申请、体检资料和鉴定结论送达
第十六条各经办机构安排专人将被鉴定人申请、体检资料于7个工作日内一并送鉴定中心,并附被鉴定人员名册;
第十七条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后,由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鉴定结论送达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或相关人员并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对需要办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的职工,由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统一到鉴定中心领取。
第五章费用收取和划拨
第十九条各经办机构受委托负责当地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收取,所收经费定期全部缴存鉴定中心进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鉴定中心审核各经办机构缴存金额和受理人数后,统一开具专用票据,由各经办机构转交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鉴定中心按经办机构缴存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经办机构划拨,办公用品购置、劳动能力鉴定宣传等有关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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