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可见,指定代理人是指经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指定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一样,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需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况,比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如其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行使代理权,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患精神病等情况,都须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的权限。要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定,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指定代理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中一人时,其代理权限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致;若人民法院指定的是属于无诉论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人民法院应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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