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罚款改为乐捐可以吗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不应实施罚款惩罚措施,除非公司因个别员工的严重过失而导致财务损失;在此种情況下,企业有权依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过失职工依法收取合理的赔偿金,然而这部分赔偿金扣减比例以每月为限,最高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并需保证扣除后仍剩余的工资额度,不能低于当前本地的最低月薪标准。
换言之,所谓“乐捐”,其实质堪比罚款,与严格意义上的罚款并无二致;因此,任何企业试图通过“乐捐”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经济处罚的行为,都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也是一种非法行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二十、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二、公司领导规定同事之间遇到必须打招呼,不然就罚款这合法吗?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用人单位是被严格禁止实施罚款措施的。
若员工由于自身疏忽或不当行为而导致雇主遭受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则可援引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在此过程中,每月所扣除的款项额度不得超出该员工当月薪酬总额的20%,且扣款完成后,剩余的工资数额须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月度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属于国家行政机构特有的权力和职能,企业作为组织实体并无此类权利,因此,任何形式的罚款行为均可能被视为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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