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转让:在担保期间,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仍应对债务的未转移部分负责。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下是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1)担保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了主合同的数量、价格、币种、利率等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责任。(2)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期限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内容,但不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原保证责任。(4)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还贷的,除非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新借款和旧借款由同一保证人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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