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后服刑期限不得少于13年。
在被判处缓刑期间,如果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获得减刑,并且考验期限也会相应缩短。
但是,按照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在被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来判处的刑期的1/2。而要是无期徒刑罪犯的话,实际减刑之后服刑的期限不得少于13年。
【有期徒刑减刑与实际执行刑期】
有期徒刑减刑与实际执行刑期是两个相关但有所区别的概念。有期徒刑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仍需在一定期限内服刑,直至刑满释放。而实际执行刑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也就是刑满释放后到再次服刑之前的所有时间。
有期徒刑减刑是指在服刑期间,由于罪犯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等原因,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减刑后,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间会缩短,但最高不能缩短至原判刑期的1/2。
实际执行刑期与有期徒刑减刑没有直接关系。实际执行刑期是指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间,而有期徒刑减刑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从而获得减刑的机会。
虽然有期徒刑减刑和实际执行刑期都与罪犯的刑罚有关,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混淆。
缓刑考验期限与减刑、实际执行刑期有关,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混淆。有期徒刑减刑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立功,获得减刑机会,但实际服刑时间不能缩短至原判刑期的1/2。实际执行刑期是指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间,与有期徒刑减刑没有直接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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