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是否会影响干部员工关系的解除?
时间:2023-07-03 09:51:04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当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办理相关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时对一些特殊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如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延长至相关期限届满时,但不得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违纪处理及解除劳动合同。再比如,职工在医疗期内的,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延至医疗期满。

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有什么区别?

自行清算是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当外资企业尤其是中外合作/合资企业面临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且无其他途径可解决,可由一方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这一规定虽为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解决相关纠纷打开了法律层面上的解决通道,但其诉讼结果如被法院判决强制解散公司,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而是仍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只有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或成立后故意拖延等法。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

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

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自行组织清算,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法院组织强制清算可以建立较为可靠的清算组监督机制,有利于债权人了解整个清算程序的进展,从而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股东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果公司要进行注销,或者是要进行破产和重组的话,需要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统计,然后交至相关部门用于偿还债务或者是退还给股东。那么就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清,一般来说可以由董事会或者是监事以及高级领导人来进行组织清算也可以由法院来指定人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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