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取消了现行《条例》关于合法生育二胎的年龄限制。取消生育间隔的规定是此次山东对人口与计生条例最重要的修正,修正案取消了现行条例关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的规定。
此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育龄群众流动人员计生管理服务主体,更好地与上位法衔接;实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首接责任制,推进便民服务;修改规范生育调节中的相关规定;取消生育间隔;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了调整。
取消生育间隔是这次《条例》修改的重点内容。从1988年出台《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至今,山东省一直执行二孩生育女方需年满30周岁的人口计生政策。拉开建个生育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完成人口计划而采取的应急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生育间隔成为当前人口计生工作中亟需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取消生育间隔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育龄群众迫切要求取消生育间隔;基层人口计生部门建议取消生育间隔;全国不少省份已经取消或即将取消生育间隔;山东省当前具备取消生育间隔的人口条件。
相关山东二胎生育条件: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姊妹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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