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特点有三个,即,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进口地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卖方不必向买方要求付款,而是转向进口地的银行(开证行)要求付款;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此话可以看出,只要信用证一经开出,各方当事人都必须以信用证条款为准,而非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书面契约或口头约定;信用证是一项“单据的业务”,即,银行只凭出口商交来“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而非与单据相关的具体业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信用证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与创新,信用证结算方式日臻完善。由于使用信用证手续烦琐费用较高等原因,在发达国家,信用证已经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但是在我国,从事出口业务的贸易商在选择结算方式的时候仍然很青睐信用证。因为与其他的以商业信用作为结算基础的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确实给卖方提供了银行的付款保证。但是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人士普遍认为,没有绝对安全的结算方式。由此看来使用信用证结算也是存在风险的,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开证行资信不佳。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成为关键性的问题。在全球数量众多的银行中,并不是每家都能开出让人放心的信用证。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银行,或外汇短缺国家的银行开出来的信用证,受益人一旦接受,面临的可能就是收汇困难。所以,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2.开证行因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对受益人构成的风险。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一些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银行界,学术界和有关教育内容研究和引用的典型案例。
二、单证不符引起的拒付风险
在所有的信用证交易纠纷中,由于单证不符引起的拒付占五成以上。而这一现象实际上是由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要和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即单证一致,那么对于单证不符的开证行就不再保证付款义务了,至于不符的单据最终是否会被付款,取决于进口商是否有付款的愿望和付款的能力,即最终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三、国家风险
对于出口商来说,国家风险指来自进口商的国家风险,主要包括:外汇管制风险、外贸管制风险以及战争或内乱等。外汇管制有些是在交易之前就存在的,有些是突发的,假如贸易伙伴位于忽然发生外汇管制的国家情况就更糟糕,因为一旦该国公布全面冻结外汇,则由该国开出的信用证也被止付。外贸管制这是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的,因而出口商对于其新的政策调整是难免要受到影响的,假如不能很快适应,也很可能会给履约收汇带来困难。对于战争或内乱显然其影响是多方面的也是最具有破坏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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