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得利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二、不当得利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义务人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有什么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增加其财产总额;
2.他方受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
4.没有合法依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原因就是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系为一定目的而对他人的财产有所增益。给付行为因欠缺目的,而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一是自始无给付目的;二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三是给付目的之不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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