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钱,另一方就要负连带还款责任吗?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为不能单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锋和小丽是夫妻关系,婚后小丽一直没有固定工作。2009年11月及2010年的5月间,小丽以自己名义多次向老陈借钱共计24万元,并用小锋名下的房屋抵押,还约定了高额利息。事后,小丽偿还了6.98万元。2010年6月,小锋与小丽协议离婚。今年5月,老陈将小丽和小锋告上百色市右江区法院,要求小丽偿还借款,小锋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时,小锋称其并未见过借款,也不知道小丽借钱作何用,该款未用于家庭开支,是小丽的个人债务,因此他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小丽称,钱是她借的,小锋不知道此事,她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不需要小锋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行为发生在小丽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期间,从生活常理来看,如此巨额的高息借款,夫妻双方不可能不谨慎对待和处理,借条中约定以小锋的房屋作为抵押,却无小锋的签名,此举有悖常理,显然超出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可由夫妻一方行使的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因此不能单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自认借款关系存在,因此应认定借款属于小丽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小锋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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