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发布日期:2005-5-28
执行日期:2005-8-1
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8日
第一条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因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人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
第七条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受害人和加害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八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委托他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处理家庭暴力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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