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是,有些案件只有在受理后经过审查才知道是应当不予受理的案件,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法院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明确的被告,不是适格的原告等等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法条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
三、如何通过诉讼追索抚养费?
通过诉讼追加抚养费的,需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提交一份起诉状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法院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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