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之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而选择自动投案,通常情况下可获得酌情减轻处罚。
这种自首行为展示了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所犯罪行的深刻认识以及诚恳的忏悔之心,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之中,法院会对这一情节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最终决定是否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动自首的行为有益于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充分表达出嫌疑人愿意积极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决心和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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