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规则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2-08 08:50:30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收复议有以下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一、税收复议决定书有哪些内容?

复议决定书的内容要符合要求,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结论;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然后送达执行。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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