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终止提取后,是否还能再次提取?
时间:2023-07-05 18:30:28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即可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及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上海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上海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但必须得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取出来: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己所有的自住住房;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无房但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4、家庭收入低、经济困难,需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6、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调离本市;

7、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

8、离、退休或死亡等。

而你要提取的话,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待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领取公积金即可。管理中心在审核通过后,就会将公积金转到指定的账户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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