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 机动车灭失的;
2.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4.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5.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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