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示]贷款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看似只有字面上的差异,但其所带来的后果却大不相同;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虽同为职务犯罪,但对被告人的处刑却在生死之间。合议庭在审理中不拘泥于案件的指控事实和法条规定,全面考量涉及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对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界定,既准确定罪量刑,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本案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本案的成功审结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思想的典型实例,一方面较好地实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更能体现出法官全面审查案件,把握案件特点,综合分析利弊得失,创造性司法,正确裁判案件的法律适用能力。
[案情]
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麟。
被告人:马映昆。
被告人:张敏。
一、关于被告人王德麟被控贷款诈骗罪的事实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6年6月25日,被告人王德麟(原昆明德信物业发展公司总经理)与马映昆(原云南证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证券交易中心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签订协议约定,以银行存单置换云南证券交易中心(下称证交中心)的国库券代保管单(下称代保管单)。随后,被告人王德麟用掺杂虚假存单在内的十份存单作抵押向云南证交中心置换代保管单(其中假存单户名均为王德麟)共十一份,总金额计6600万元。之后,被告人王德麟持该代保管单以德信公司或其他名义分别骗取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昆明滇池路支行等四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共计3100万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德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王德麟及其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
1、存单是由广东省恩平市建设银行出具的,是真实的,只是存单的样式过期。证人郑某关于王德麟事先知道存单有假的供述,因无其他证据印证,属孤证,不应采信;
2、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被告人王德麟所贷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和借给郑某用于安华大厦建设的投资,并且王德麟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债权,昆明中院也通过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案请示报告》的形式对德信公司约2.7737亿元的债权给予了确认。因此,被告人王德麟个人没有私自占有和侵吞贷款,因此,德信公司与各银行之间是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属于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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