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共同生产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被认定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在此类情况下,无论借款行为是由双方共同签署或仅由其中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只要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同居生活的需求,并且用于同居生活以及生产经营活动,那么都应该被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男女一方在同居前已经存在的债务,或者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则可以明确地将其归属于个人债务范畴。
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担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11条规定,除非该债务是为了满足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否则应当被推定为个人债务。
由于抚养共同子女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而抚养各自的子女以及赡养父母所产生的债务则应当被认定为义务人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如何认定
共有财产之法律认定原则:于同居期间内,双方共同取得及购买之收入与财产通常均应视为共有财产范畴进行处置。
对于仅记录于单方面名下的财产部分,则须综合考量双方同居时长、各自对共同生活所作贡献之程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影响因素,从而确定这些财产是否已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混同,并进一步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及其相应比例分配。
案例实例分析:例如,有一对同居伴侣因情感破裂而引发了对涉及五套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纷争。
经由法院裁决,确认双方对这五套房产分别享有50%的份额。
实践经验总结:在同居关系中,一方需承担起证明另一方名下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性质的举证责任。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同居双方可在适当时候签署有关同居财产的协议,以明确各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及其相应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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