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某原为北京国际饭店的一名服务员,在一次意外火灾中被瞬间烧成火人。近日,乐某将北京凯博餐饮有限公司与耿某告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692.92元。
原告乐某诉称,原告为北京国际饭店服务员,精通酒店商务礼仪。2008年11月30日下午,原告陪同饭店厨师池某到第一被告北京凯博餐饮有限公司为其试制一种新的火锅底料。在试制过程中,第二被告耿某(凯博餐饮有限公司员工)等对新配置的火锅进行试吃,在试吃过程,耿某在添加液体酒精的过程中操作不当,酒精炉突然窜出火苗,将坐在对面的乐某烧伤。乐某当即成为火人,火扑灭后,原告的双手、胸部、面部等多处大面积烧伤。原告在右安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9783.8元,后在解放军区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是治疗,花去医疗费39847.48元。第一被告已经支付了上述费用。目前,原告继续治疗还需要花费大量费用。故请求北京凯博餐饮有限公司与耿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9692.92元。
目前,此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当中。
全文4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