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当事人众多的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
如果在起诉中确定了当事人的人数,所有当事人都可以选举共同代表人,或者一些当事人可以选举自己的代表人;当事人不能选举代表人的,可以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自行参加诉讼,也可以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单独起诉,诉讼代理人的职权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权的诉讼代理人。具体而言,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处分涉及被代理人的实质性权利,如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和解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按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按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代表诉讼由起诉时确定参与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人数而非所有共同诉讼人选择。它应该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缔约方众多。缔约方数量众多,一般超过10个。当事人的人数在起诉时已经确定。大多数当事人都有相同的诉讼标的或相同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一定人数的代表人诉讼可以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的共同诉讼。政党选举代表。在有一定数量代表人的代表人诉讼中,可以选择各方选举的共同代表人和部分当事人选举的各自代表人;当事人不选举代表人的,可以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自行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单独起诉
数量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数量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法院登记的权利人选择的代表人诉讼,如果共同诉讼人的数量诉讼当事人无法确定。它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这是与代表人数固定的代表诉讼的根本区别。大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换言之,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于数量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则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政党选举代表。在这种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选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的意见》,其产生方式如下:(1)选择,即诉讼代表人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选择;(2)协商不能产生诉讼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与当事人协商的人选;(3)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不确定人数的代表人诉讼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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