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情形:
1、诉讼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
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做分割的;
4、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
案例简介:调解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邱某与王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女。2011年9月因邱某、王某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龙岩市建有房屋一幢,2011年4月拆迁,拆迁过渡费由邱某、王某各自平均领取至2016年12月。2016年12月,邱某、王某回迁得到五套安置房及三个汽车位、两个摩托车位。五套房需补交超面积差价款556517.15元。邱某对其中的1号楼705室及一个汽车位缴交了108948.83元补差款后进行装修入住,但遭到王某阻挠无法入住。
法院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本案中,位于龙岩市新城安置房非人防车位属于邱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及车位归邱某所有、居住使用,邱某在扣除安置房补差款108948.83元后,应补偿王某房屋差价款21万元。邱某要求王某承担五套安置房回迁差价款556517.15元中的50%,经邱某与王某协商,一致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邱某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社会保险金为2万元,邱某给付王某1万元。对于邱某多领取的拆迁安置过渡费67822.28元,该费用系夫妻共同财产,邱某理应返还王某33911.1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位于龙岩市非人防号车位归邱某所有、居住使用,邱某应向王某支付房屋差价款21万元;邱某应返还王某拆迁安置过渡费33911.14元,向王某支付社会保险金1万元。
律师说法: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哪些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原告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结合审判实践,我们不难看出诉讼离婚后又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1、诉讼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做分割的;4、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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