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押的房产会被法院冻结。
已抵押房产可以查封并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以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同一动产上存在两个可以并存的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留置权,但在留置权先于抵押权登记时抵押权人是无优先受偿权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所以对于抵押权人,为了对查封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抵押权的设定必须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之前;2、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
已抵押房产为唯一房产则不能进行拍卖、变卖、抵债
而对于被执行人,如果已抵押的房子是唯一的房产,法院可以进行查封,但是不能进行拍卖、变卖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法院查封的手续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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