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上市公司才能重组
时间:2023-05-07 20:24:45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只有上市公司才能重组br/>

重组制度对于挽救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制度实施的主体,重整组织显然必不可少。许多国家都设立了重组人、监事会和关联方会议来取代原来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重组人是原董事会职权终止后为实际实施重组而设立的执行机构,负责重组期间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在重组过程中,重组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被重组公司,负责维护公司业务。因此,选聘重组人是重组工作中的一件大事,选聘重组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原董事继续选聘重组人;另一种是法院应当选择对履行职责不感兴趣的人。从促进重整的角度看,重整人的选择应坚持“唯德为优”的原则。可以由原董事会的部分董事担任董事,充分发挥其熟悉公司具体情况的优势。原董事不适合担任时,由法院指定,重整人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重整计划,行使公司财产处置权和经营权,第二,重整监督人是法院指定的监督重整的人。其主要任务是对重整程序的正式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重整程序的公正,维护各方利益,世界各国都规定,法院应当从对公司业务有专门知识和经验、对公司业务没有兴趣的人中选择监事。实际上,他们大多是律师、会计师或金融机构。重整监督人一方面监督重整工作,另一方面必须接受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关联方会议是债权人和股东表达意愿的机构,其地位相当于公司重组前的股东会,是公司重组中的最高意志机关,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相比,关联方会议的职权相对单一,主要体现在对重整计划的讨论和接受上。具体包括:听取公司业务、财务报告和重组意见;审议表决重组方案和其他有关重要事项。重整计划经关联方会议通过的,以出席会议的绝对多数赞成方为生效,以普通决议的半数通过。同时,股东出席关联方会议行使表决权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公司必须有净资本,否则,股东只能出席会议,不能行使表决权

上述三种组织是公司重组期间所必需的,重组完成后立即终止。此外,一些国家法院可以指定一个临时机构,即检察官,在决定重组之前调查公司是否具有重组价值,并提交一份报告供法院参考。法院驳回重整申请或者作出重整裁定,出席第一次关联方会议后,重整终止。因此,它不会被列为公司重组的必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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