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财产要卖的是需经过双方同意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要卖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该买卖是有瑕疵的。
一、夫妻离婚分割共同所有的股权如何处理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除规定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一些收益的话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做的处分夫妻财产的行为在没有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效力待定的行为,赠与钱财的合同不能当然有效。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1、《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3章第4条认为: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注意,如果夫妻双方有就婚内财产处分做相应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就可能不能在按照规定追回钱财了。因为通过协议形式约定的财产,夫妻一方的权限受限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赠与出去的东西。
三、婚内财产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婚内财产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只要不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处置财产的权利,即构成婚内财产侵权。生活中常见的形式有几下几种:
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
2、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3、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丈夫将财产赠与情人是否有效?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否则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所得、受赠、继承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重要财产的处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会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招致行为的无效。
4、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此时,问题往往就会出现,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隐匿、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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