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起诉离婚时需要了解的基本信息,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和住所地,以及诉讼请求,包括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同时,本文还提供了书写事实与理由的概括,概括了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最后,本文还提供了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
(一)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这包括他们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接下来,我们需要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情况下,在起诉离婚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三)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四)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
女方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男方拒绝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生育后代,故女方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男方拒绝的做法并不违法。
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对子女采取打骂、虐待等不良行为,而消除。因此,男方拒绝女方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的要求,可能会触犯该条规定,构成家庭暴力。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对亲子间权利义务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如果女方和男方之间存在约定,且该约定排除了孩子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那么男方拒绝女方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的要求也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女方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的要求并不违法,男方拒绝该要求不一定会构成家庭暴力。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约定来判断。
总之,在诉讼离婚时,原告需要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明确诉讼请求,书写事实与理由,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而男方则需要了解法律规定,尊重女方要求,避免触犯相关条款。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约定进行判断,维护家庭和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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