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诈骗判多少年刑期?
时间:2024-02-07 18:10:54 2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杭州合同诈骗判多少年刑期?

1、在杭州利用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不能同时追究

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是矛盾对立的双方,二者不能兼容,同一个第三方当事人,不可能即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又成为合同诈骗行为的受害人。

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何认定?

可以从“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形式来对合同进行认定:

1、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

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相比,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正确界定本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内涵应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确定,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秩序。

(1)首先,合同必须具有财产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主要分为调整人身关系的合同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前者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后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调整身份关系的合同不能体现市场经济内容,因此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其次,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

有些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但并不是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方虚构事实,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双方签订借条性质的借款合同,一方以此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后逃匿或挥霍。这类案件中的借款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但是由于合同并未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故此种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认定;

(3)再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需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

有些合同虽然具有财产内容且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但并非交易行为,例如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赠与合同等,它们不具有规制市场活动的意义,也不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因此利用此种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来评价。

2、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

在《民法典》上,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经济活动中,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就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1)首先,利用口头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精神;

(2)其次,实践中常常出现行为人先利用书面合同进行诈骗,后又以口头合同继续行骗的情形,如果我们将合同诈骗罪排除口头合同形式,则对上述行为要分别处理,即利用书面合同的诈骗行为定合同诈骗罪,利用口头合同的诈骗行为定诈骗罪,这样对明显属同种性质的行为定不同罪名,一方面有违《刑法》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徒增了司法的复杂性

(3)最后,《刑法》作为实体法,其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更多强调的是合同内容,即体现着市场交易、财产流转的实质内容,故不应对合同形式有过多的限制。因此,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

三、合同诈骗罪同伙怎么认定?

1、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合同诈骗案件的同案犯。

诈骗罪的同案犯是指共同犯罪人员,两个以上人员共同故意实施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实施诈骗活动人员就是同案犯。

2、合同的保证人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是合同诈骗案件的同案犯。

(1)保证人不知道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行为人提供担保,不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保证人明知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为之提供担保,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应当承担共犯的罪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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