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在其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负债表上有关负债的应有金额。
注:负债的会计基础减税法基础等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一)预计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企业应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额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
【例】甲公司20×8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8000000元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发生保修支出2000000元,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为6000000元。假定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分析:
该项预计负债在甲公司20×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6000000元
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6000000-6000000=0(元)
(二)预收账款
注:预收账款交纳所得税的只有房地产行业
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时,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规定相同,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如果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0,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在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金额,即其计税基础为0。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相关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四)其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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