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探视、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衍生权,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
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的含义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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