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办理资料
身份证
变更事项的申请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四、办理时间
5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道周路4号(开发区建行4楼)
七、相关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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