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房改领导小组,全军房改领导小组:
自1988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发〔1981〕1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来,已有一批城镇和单位实行提租补贴的改革,收到了好的效果。但也遇到了在外地、外单位领工资的职工因拿不到住房补贴不能交纳新租金的问题,影响了房改的实施。
鉴于各地房改进程不同步,方法也有差别,为妥善解决住房补贴的城市间、单位间辐射问题,使先行进行实转或分步实转的城市或单位的房改工作顺利进行,巩固改革的成果,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未出台的要支持已经出台的,实行空转的要支持实转的,改革步子小的要支持步子大的。
二、凡有职工住在房改实转或分步实转城市或单位的,职工所在单位(包括中央或省所属单位)应按职工住房所在地房改方案的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包括军队可享受住房补贴的各类人员)。
三、用于发放上述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应按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规定,在单位的住房基金中提取。
四、职工向所在单位领取住房补贴时,应持住房所在城市和单位的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实(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居住面积控制标准与否)后逐月发给补贴。
五、职工领取住房补贴的期限和职工购买公房是否继续发给补贴,同样应按住房所在地的办法执行,并由住房所在地通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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