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机关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中,口供被视为重要证据之一。虽然不能轻信口供中的任何一个部分,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口供的作用。因此,对于被告人的口供,司法机关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鉴别,以确定其是否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
不可以不遵守我国司法机关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不轻信口供。不轻信口供指对口供的每个部分都不能轻信,但决不是不要口供,更不是完全否定口供的作用。对于被告人的口供,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鉴别。
口供可信度质疑
口供可信度质疑是司法审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被告人是否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口供,以及这些口供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询问、质证等环节,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完整的陈述能力,并且这些陈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口供可信度质疑的情况经常出现。有些被告人在受到审讯或逼问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刑讯逼供或其他形式的压力,导致其口供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者遗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控辩双方有权提出口供可信度质疑,要求审判人员重新考虑口供的真实性。
为了保证口供的可信度,审判人员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告知被告人人权、告知其有权力拒绝回答不利于自己的问题、确保审判环境安静等。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对口供的审查和核实,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口供可信度质疑是司法审判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需要控辩双方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口供可信度质疑是司法审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控辩双方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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