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标准,是不能享有撤销权的。而且,对于双方存在的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才可以享有撤销权。一旦抵押权人正当权益受侵时,必须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有效的申请行使撤销权。
一、抵押权消灭的情况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属于债权的从权利。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
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是以债务人给付财产为债权履行保障的,是因债务人不当或怠于处分财产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且必须是债权人积极处分财产前已产生的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的债权人。这里债权人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上三个因素,否则,无权享有该撤销权。
2、主观方面
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只有当债务人具备主观恶意,才能追求侵权而致的相应责任。
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除非债务人举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否则均视为债务人有过错,债权人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3、客观方面
即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实施了具体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转让、赠与等,当然,这里不包括改造,加工等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其的认定,应当以一定的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从一般人正常理智的角度来判断。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说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构成了现实的或预期的损害使其合法债权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债务人即使作出了为了减少财产的不当行为,但其剩余资产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对债权人是否构成损害,也就成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债务人自由交易与安全这二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若为非法之债,如赌债,则不存在债权人的撤销权。
(4)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标的。而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离婚,继承,收养等行为,因与责任财产无关,自然不涉及撤销权。
(5)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超过债权的部分不在撤销权客体的范围之内。
法律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行为只限定了三种: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可以通过合同目的性解释,扩大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行为范围,也可以依据合同诚信原则,弥补立法的有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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