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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人合与资合的双重属性,故股东的选择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当因继承、赠与等事由出现而致使股权零对价转移,股东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能否以优先购买权为由对抗而限制相关股权的转移,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此条的规定,因继承致使股权转移,股东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能以优先购买权来进行救济,但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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