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
房屋优先购买权
房屋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某一房屋的权利。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中国司法实践也承认承典人对典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背着权利人达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但权利人明知而不反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购买房屋的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只能在同条件下行使优行购买权,出价不得低于第三人的出价。权利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的名义强迫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或阻挠房屋所有权人以除买卖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屋。
本文关键词:房屋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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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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