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法院去确认?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需要法院去确认。当事人如果认为合同有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来行使合同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第三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1.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撤销权的特点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全文6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