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租借银行卡叁张属于违法行为。
银行卡作为公民私有的重要金融资产,其运用及监管均受到法律体系严密的制约。
擅自将自己的银行卡租赁给他人使用,极易助长洗钱、欺诈等不法行为的肆虐,扰乱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带来无法估量的威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倘有下述任一情况,干扰或破坏了信用卡管理工作,就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可适用罚款,数额在10,000元至100,000元以内;
至于数额巨大或造成其他重大恶劣情节者,则将遭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罚款:
(一)明知确系伪造的信用卡却仍持有或运输,或已知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却仍然持有或运输,而且数量达到较大规模;
(二)未经授权或合法手续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达到较大规模;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得信用卡;
(四)销售、购买或提供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以及协助他人利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得信用卡。
对于盗取、收购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同样按照上述条款予以惩罚。
此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如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将被从重惩处。
违规租出银行卡可能会为此类法律条款中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等诸多相关条例所涉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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