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拆封封条的惩罚方式
时间:2023-07-04 17:33:22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什么是贴封条

贴封条其实就是法律上的查封行为,包括如下意义:

1,由国家政执法机关执行,在我国,法院是主要民事执行机关;

2,包括查封在内的民事执行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付诸实施,从而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3,查封等民事执行需要由债权人的申请;

4,查封等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

5,查封等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程序。

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1、申请查封人撤回了查封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2、债务已经清偿的;

3、查封的财产变卖不成,申请查封人、债权人不同意以被查封之物抵债的;

4、被查封财产的所有人提供担保,经过查封申请人同意的;

5、查封了案件以外人的财产的情况;

6、法院认为存在其他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况。

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私拆封条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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