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货人发货并注明代收货款款项;2.物流公司提货并发货;3.通知收货人提货并通知代收货款;5.收货人验货并缴纳货款;6.物流公司收货人城市办事处记账;7.代收信息回传发货人所在城市办事处;8.通知发货人拿取代收的货款。
一、收货人检验货物有什么期限限制
1、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证据。
2、对于收货人的检验时间,如果运输合同对检验时间有约定的,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这里的“合理的期限”是一个弹性的规定,应当视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时间。对于货物的数量、较易发现的货物的毁损,收货人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检验。例如,如果货物是易腐烂变质的东西,则收货人就应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货物的毁损不是立即就能发现的,则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时间就会长一些。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期限多久
1、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从接管货物时开始至交付货物时为止。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发货人或其代表处接管了货物后,其对货物的责任就开始了。但是,如果根据接管货物地点的有关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付给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时,则只有当经营人从这些机关或行业处接受了货物时,其责任才开始。货物交付和经营人责任终止时间,也可以从上述规定确定,即当经营人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或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后,便完成了交货并随即终止了自己的责任。
2、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中接受和交付货物的地点是依运输业务本身决定的,其基本的交接方式有三种,即在码头集装箱堆场交接(场—场)、在集装箱货运站交接(站—站)和在用户工厂或仓库交接(门—门)。根据需要,这三种方式经排列组合,可以演变为九种方式,即场—场交接、场—站交接、场—门交接、站—场交接、站—站交接、站—门交接、门—场交接、门—站交接和门—门交接。
三、报关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流程如下:
一、申报: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2、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在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
3、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二、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已经审核的申报单位为依据,通过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
1、通过核对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证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
2、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海关查验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验货记录。验货记录一般包括查验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称、申报的货物情况,查验货物的运输包装情况(如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尺码和封号)、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需要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查验条件起1日内完成查验,除需缴税外,自查验完毕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三、征税: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需要征税费的货物,自接受申报1日内开出税单,并于缴核税单2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四、放行:
1、对于一般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出口装货单上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船起运出境。
2、出口货物的退关:申请退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放行后,在浅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和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审核出口退税负责人的签章,退还报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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