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器官坐牢多久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1、贩卖器官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我国并不存在允许人体器官买卖的合法市场。在人体器官买卖的合法市场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很难说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扰乱了所谓的市场秩序。
3、就目前来讲,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具备其一即符合“情节严重”:
(1)3次以上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2)组织10人以上出卖人体器官的;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
(4)采取拘禁、强迫、欺骗等手段,迫使他人同意出卖器官的;
(5)组织他人跨国进行器官移植的;
(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获利数额达20万元以上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实行行为不同。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行为而非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些实行行为都是以经营行为为其本质特征的。
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组织”行为并不受手段的限。
无论是供体积极寻求出卖,还是在欺骗、利诱、强迫等手段下被迫同意出卖,只要供体最终同意出卖器官即构成本罪。只有在供体不同意而强行摘取时,才转化为其他罪名。还需注意的是,对本罪“组织”行为的认定不存在人数上的限制。即使只组织一人或为一人“牵线搭桥”后即被查处,也构成本罪,只是在量刑上有所不同。
三、“医务人员”只能按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犯论处吗?
“医务人员”只能按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犯论处,然而由于医务人员的特殊身份,为了保护正当的医疗救治行为,对入罪的条件必须严格限制。
1、医务人员主观上要求明知
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将要进行的为非法的摘取行为。如案例中的医务人员有的是“明知”,而有的人虽然起过疑心,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还是频繁的进行摘肾手术,即为“应当知道”。
2、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医务人员每进行一次手术少则获利千元,多则上万。而对于“不正当利益”的性质应在所不问。例如医务人员在明知的情况下,收受了组织者的贿赂,而非非法所得“分红”性质的利益,也符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
3、客观上实施了手术行为
或者虽然没有亲自实施手术行为,但进行了居间介绍、安排等行为。如案例中行为人承诺只要医务人员周某每促成一次换肾手术就可以获利三四万元,而并不一定是亲自实施手术行为。
4、确信供体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出卖器官,并未采取欺骗、强迫等手段
否则有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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