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产权证办理所需证明材料
1.拆迁赔偿协议书(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见证);
2.《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3.相关证明材料:
(1)查档证明(收原件);
(2)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
(3)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这里需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开发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
(5)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
4.被拆迁人身份证;
5.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7.如遇被拆迁人去世的情况,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应先办理被拆迁房屋权属的继承手续;
8.如果被拆迁人属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只有出具国家安全部门给出的证明才可以办理房产证。
二、办理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需要多久
一般90日内可以拿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具体依据拆迁安置合同中约定的登记期限而定。
拆迁安置房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房产证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拆迁安置房为已竣工房屋的,房产证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三、办理房产证是否有诉讼时效
办理房产证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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