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名誉案胜诉,名誉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3-06-05 09:41:32 3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网络用户杨女士在新浪微博平台中多次公开发布、转发多条针对张某的微博博文,博文中含有诸多恶俗咒骂、诋毁内容,使其公众形象遭受严重贬损,张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杨女士及新浪微博运营商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那么关于张某名誉案胜诉,名誉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呢?

一、张某名誉案胜诉,名誉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

二、名誉权侵权认定的证据

1、侵权人在什么地方,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侵犯了名誉权。

2、造成了多大范围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多少不良影响。

3、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4、名誉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这样规定无论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只由原告选择了。

三、名誉侵权纠纷承担的责任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3、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4、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那强制执行的责任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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