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多于或等于七名罪犯参与的非法拘禁案件通常被视为一种共同犯罪行径。
在对这类犯罪进行量刑判定的过程中,关键的考察要素包括各个涉案人员所发挥的作用、拘禁行为中所采用的具体手法、持续的时间长度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等等。
一般而言,对于那些在整个事件中扮演着组织、策划和指挥角色的罪犯,以及积极参与并实施了主要拘禁行为的罪犯,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而对于那些在事件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罪犯,则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甚至是完全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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