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转刑事拘留程序
时间:2023-07-21 17:43:44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治安拘留期间被调查已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是可能会被转成刑事拘留的。

治安拘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的处罚决定,一般在15天以下,在拘留所中执行。

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做出的强制措施,最长不得超过37天,在看守所中执行。

有些治安案件会转化为刑事案件,所以究竟会羁押多久,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比如双方打架,若一方经过司法鉴定为轻伤以上,那么可能就不再是治安拘留了,刑事案件,律师介入的越早,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

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处罚办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对象是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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