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的具体规定,在立定遗嘱之后,若遗嘱人实际实施之法律行为与之前所立遗嘱之意旨相违甚远,则可被视为其对该遗嘱条文相应部分的取消或撤销。
对于已订立的数份遗嘱,如其内涵相互冲突矛盾,那么应以最终时间所立下的遗嘱作为有效约束条件。
而若欲对经过公证确认的遗嘱进行调整或修改,需再次通过正式的公证程序进行变更,如未经相关程序擅自更改,则其效力将不能产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