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龙湾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昨启用
昨天,位于机场大道778号(龙东村口)的龙湾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正式启用,这是继温州大道、鹿城路、六虹桥路后的市区第四家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延伸到了整个龙湾区与经济开发区,意味着市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体系日趋完善。
据了解,随着我市机动车急剧增加,轻微交通事故警情逐年上升;与此同时,交警警力不足情况凸显,处警迟缓、群众不满意问题日益突出。为此,交警事故处理大队主动联合市保险机构,从2009年起先后在市区温州大道、鹿城路及六虹桥建立了三个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同时指导永嘉、平阳、苍南、乐清、瑞安5县(市)建立了9个县级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定责、定损、理赔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有效缓解了处警不及时、群众不满意的问题。
据交警部门透露,今年1至11月份,在市区启用的3个服务中心共快速处理交通事故57570起,平均每天170多起。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建立,在减少因事故引发的交通堵塞,确保市区道路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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