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与被保险车辆有关的重要事项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重要事项和有关情况,影响保险人合理收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有关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重要事项是指被保险车辆的车主、品牌、型号、车型、核定载客量、新车购置价格、新车首次登记日期、上一保险期间的赔偿记录等,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单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未交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的转售、转让、赠与、改装、安装,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补正手续。保险人未办理补正手续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和救援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自然灾害事故除外),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因被保险人延误而无法核实或扩大的保险责任和事故损失部分不承担责任。被保险车辆在广场、停车场、居民区、非公路、非城市道路上发生单方责任事故,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被保险人或其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保险人调查。现场未受保护或者未告知保险人调查,致使保险责任不能确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不得隐瞒事实、伪造单证、谎报事实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保险人承保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责任、免责事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接受被保险人的事故报告。保险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检查现场或者发表处理意见。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指导和相关信息,并提供后续服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索赔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被保险人:
(1)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偿金;
(2)保险人负有保险责任但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在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金额内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根据现有资料及相关证明,60天内;(3)对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相关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4)非保险责任的,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
保险人有义务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信息以及个人隐私保密。保险人不履行本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权追究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认真履行保险双方的义务。必须按照程序规则行事。这样,每次活动都能总结出各种经验,避免下次再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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